
碳交易、減碳、節能 台灣應思考的抗暖之路
自2007年以來,國際社會對於氣候變遷的關注明顯攀升,其中有關碳排放的議題更是夯的不得了。許多平面刊物或理財雜誌也開始介紹碳交易與綠能科技類的科普資訊。以碳作為交易標的之機制始於1997年通過(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第17條,該條文允許有剩餘排放額度的附件B國家將其碳排額賣給超額排放的其他附件B國家。至於所謂的「附件B」國家,係指在《氣候變遷框架公約》附件一所列舉之有具體減碳義務的工業先進國家(例如德國,但亦有少數的市場經濟轉形國家)。不過在京都機制之外,尚有一種自願性的碳交易制度,是透過國際碳交易協會所訂定的標準值,一般稱之為「自願性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來確保所有經過查證之自願減碳額度(Voluntary Carbon Unit, VCU)可作為碳抵換(Carbon Offset)或交易的商品。台灣由於還未能加入及批准《京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