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政府資訊公開、決策透明,是衡量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1986年10月15日政府宣布解嚴,隨後報禁、黨禁解除,被禁錮近40年的意見表達、秘密通訊及集會結社等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獲得解放,社會因而更開放,民間聲音更多元。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威權習性,仍與政府機關文化緊密結合,「習慣成自然」地阻卻民間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或制訂,導致行政效能不彰、浪費公帑、弊端叢生,施政品質亦低落。解嚴後第19年,2005年12月28日,「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施行,其宗旨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監督及參與,也象徵台灣民主更往前邁進。 該法規定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主,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雖然公開方式包含「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但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