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通過新規 改善大型船隻廢氣污染
負責改善海事安全和預防船隻污染的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10日無異議表決通過了一項要求大型遠洋船隻降低有害廢氣排放的規定。新規定於2010年7月1日生效,將要求船隻在指定的排放管制區域(Emission Control Areas,ECAs)內,使用含低硫化物(low sulfur fuel)含量的燃料,2010年將先實施第一期含硫量許可標準1.0%,至2015年再實施二期許可標準為0.1%。在新的規定下,於2020年船隻所使用的燃料含硫化物不得超過5,000ppm,較目前全球排污總量減少90%。 這套排放管制區域硫化物標準的設立,是為了改善沿岸人口聚集地的空氣品質,主要由加州政府、美國聯邦政府、歐盟執委會和其他組織所倡議。此外,IMO將實施新的引擎標準,嚴格地控管一氧化氮和懸浮微粒排放。新引擎標準於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