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舉行的第十屆締約方大會通過了「2011~2020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以及未來十年希望達到的20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然而,2014年在韓國平昌舉辦第十二屆締約方大會時,公約秘書處發表了檢視「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期中進展的《第四版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報告。這項綜整締約方國家報告與全球生物多樣性相關組織與學界調查、監測結果的報告顯示,儘管透過各方的努力,許多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工作都有進展,但大部分的進展仍十分緩慢,不足以達到「2011~2020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設定在2020年要達成的目標;而另一些工作不但無顯著進展,甚至狀況持續惡化。因此2016年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的第13屆締約方大會乃著重於討論如何加強化執行「2011~2020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以期改善相關工作的進展,於2020年達到2010年所規劃的各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
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
根據第17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各締約方應該在2015年將《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提交至秘書處,擬定、通過政策工具,並開始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這是締約方承諾在其國內推動生物多樣性相關工作的關鍵。然而,公約秘書處的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底,《生物多樣性公約》 的196個締約方中,僅有142個(72.5%)提交其《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此外,這些提交的《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雖然大都包含與「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相關的指標,但鮮少締約方制定了和「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規模一致的指標,換句話說,目標17並未如期於2015年達成。
另外一項未如期於2015年達成的是第10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到2015年,盡量減少人類對已受到氣候變遷或海洋酸化衝擊的珊瑚礁和其他脆弱生態系的多重壓力,維護它們的完整性和功能。而與第11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註1相關的海洋部分也格外受到關注。
為使各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都能有長足的進展,《公約》除了要求締約方各自訂定其《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並推動、落實計畫內容外,更重要的是要透過主流化(mainstreaming)註2解決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根源,以及讓主要行為者參與降低對生物多樣性的直接壓力,包括:建構與保育及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社會經濟獎勵措施,同時將生物多樣性因素納入部門和跨部門的各層次政策、計畫和方案。
針對目標17,第13屆締約方大會的第1項決議(CBD/COP/DEC/XIII/1)註3敦促締約方盡快更新、執行並定期審查其《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同時考慮「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的各項指標和《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各項指標,提高國家指標的規模,使其符合「愛知生物多樣性指標」,並將這些指標納入不同部門,以共同達成全球目標。
第13屆締約方大會的第1項決議也注意到第14項註4和第18項註5「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以及和《公約》第8(j)條註6相關條款等方面的主流化進展有限,所以鼓勵各締約方將原住民與性別平等考慮因素納入《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包括體認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對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可能的貢獻與作用,鼓勵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充分和有效參與生物多樣性工作。
此外,考量生物多樣性工作需要落實在地方政府,因此該決議還鼓勵各締約方針對國家以下層級的政府、城市和其他地方當局制定國家以下層級的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為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和行動計畫》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作出貢獻。
該決議最後也請各締約方、其他國家政府、原住民族和地方社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進展情況的最新資訊,包括使用現有指標和資料收集的情況,以及評量執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的成效、記錄經驗,包括所採用的方法,查明吸取的經驗教訓,並透過第六次國家報告和資訊交換機制等途徑將資訊提交《公約》的執行秘書。
海洋生物多樣性
針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議題,第13屆締約方大會通過第2、3、9、10、11、12等五項決議(CBD/COP/DEC/XIII/2,3,9,10,11,12),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指認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海洋地區做為後續海洋保育的優先地點。為此,《生物多樣性公約》參考了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通過的《確定關鍵生物多樣性地區的標準(th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Key Biodiversity Areas)》、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資料庫中所列的脆弱海洋生態系,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所維護的特別敏感海洋區域清單,請締約方在設立新保護區和(或)擴大現有保護區,或在採取其他以地區為基礎的有效保育措施時,能考慮到:
- 改善保護區的生態代表性;
- 提高保護區的相連性;
- 將保護區整合到更廣大的地景和海景;
- 保護物種,特別是受威脅、特有及遷徙物種,包括重要的鳥類和海洋哺乳動物的棲地;
- 擴大涵蓋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至關重要的地區;
- 保護確定為基因多樣性起源或中心的地區;
- 由原住民和地方社區透過集體行動管理的地區,並促進將這些地區酌情納入更廣泛的地景和海景;
- 當規劃的保護區全部或部分與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領土、地區和資源完全或部分重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讓原住民族和地方社區全面、有效參與,並獲得他們的事先知情同意。
此外,該決議還鼓勵締約方針對保護區的管理成效和生物多樣性成果進行更系統化的評估,以促進、確認和改善保護區系統的治理效率和公平性;並針對所有生物類群(特別是受威脅物種和特有物種)的保育狀態和棲地進行評估,制定和執行物種和棲地的保育計畫。同時,將保護區的有效保育措施納入各部門的主流,以避免其他部門的作為影響保護區的功能與效能,並共同提供因應氣候變化的自然解決方案,同時促進永續發展目標的達成。
為了加強締約方海洋空間規劃的能力,透過生態系做法註7,加快在海洋和沿海區域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進展,《公約》秘書處在歐盟的資助下,於2014年9月舉辦了落實海洋空間規劃的綜合實用指南和工具包問題專家講習班,並提出報告。第9項決議(XIII/9)鼓勵各締約方考慮此份報告和其他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及協定的技術指導,以生態系做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海洋和沿海區域進行或加強海洋空間規劃;過程中應根據國家立法,促進原住民族和地方社區等權益攸關方和部門充分和有效參與制訂和實施海洋空間規劃,與執行綜合海洋和沿海地區管理、海洋保護區和其他基於保護區的有效保護措施,以及進行策略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污染管理、漁業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包括旅遊業)的管理。同時請秘書處繼續提供相關的能力建設、促進夥伴關係,並請各締約方、其他國家政府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和各區域漁業機構合作、加快執行第6項註8「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進展的監測工作。
為了幫助指認「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意義的海洋區域(Ecological and biological significant marine area,EBSA)」,《公約》秘書處還會同多國政府、學界及保育組織在三個區域(東北印度洋、西北印度洋和附近灣區、東亞各海域)召開講習班,並依據「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意義的海洋區域科學標準(Scientific Criteria for EBSA)」,指認了這些區域「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意義的海洋區域」,同時在第12項決議(XIII/12)的附件中提供「關於描述符合『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意義的海洋區域科學標準』的區域的總結報告」,敘明講習班的成果供各區域的締約方參考。
因此,第12項決議請執行秘書繼續透過在各區域舉辦講習班,以利描述其他區域符合「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多樣性意義的海洋區域」;並邀請各締約方和其他國家政府及政府間組織,分享其各自管轄範圍或任務範圍內的符合「具有重要生態或生物多樣性意義的海洋區域」標準的區域,以及該些區域中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狀況的科學和技術分析經驗,並請執行秘書透過資訊交換機制和其他適當手段公布這些資訊。同時,也鼓勵各締約方,並邀請其他國家政府和政府間組織在各自管轄權和職權範圍內,透過執行相關的工具,包括區域管理、海洋保護區、環境影響評估、策略環境評估及漁業管理等措施,確保這些區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育和永續利用,並分享其採取這些措施的經驗。
此外,第10和11項決議(XIII/10,11)也分別就海洋廢棄物和人為水下雜訊對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以及《公約》管轄範圍內冷水區域 (Cold-water areas) 生物多樣性等提出減少和緩解這些影響的措施的實用指導意見、工具包及冷水區域生物多樣性自願具體工作計畫,敦促各締約方並鼓勵其他國家政府、相關組織、業界、其他相關權益攸關方、原住民族及地方社區參考這些自願實用指導意見與具體工作計畫,根據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及其職權範圍,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和緩解這些因素對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和棲地的潛在不利影響,及對冷水區域生態系的壓力,並將生物多樣性納入不同部門的主流化工作。同時邀請各締約方和其他國家政府酌情考慮擴大的生產者責任,並邀請各主管政府間組織,包括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環境署以及各區域海洋公約和行動計畫及其他主管機構,在其任務規定的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並協助各締約方和其他國家政府,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並緩解這些因素對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和棲地的潛在不利影響,同時維持和加強冷水區域生態系的復原力,以促進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10、11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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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載自大自然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