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化
針對主流化,第13屆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3項決議(XIII/3)確認,將生物多樣性納入部門和跨部門的政策、計畫和方案,特別是農業、林業、漁業和水產養殖業及旅遊業等部門,對於阻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實現「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與「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以及執行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十年策略計畫和《聯合國糧農組織2010~2019年策略架構》均極為重要。因此,該決議敦促各締約方,並邀請其他國家政府,加強努力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各個層次和規模的農業、林業、漁業和水產養殖業以及旅遊業的主流,包括透過多部門平台讓相關權益攸關方能夠參與以及考慮到這些部門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作業標準和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指導,並向《公約》秘書處報告其經驗。同時,邀請各締約方和其他國家政府善用聯合國糧農組織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農業、漁業和林業準則註1,包括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理事會第155屆會議批准糧農組織制定的五個要素註2作為政策對話和治理安排的基礎。該決定中還針對農業、林業、漁業和水產養殖業及旅遊業等部門與主要行為者,包括地方政府、企業、原住民族與地方社區、學界、及性別參與的主流化提出具體建議。
另外,XIII/3決議也針對跨部門的主流化提出建議:包括制定將生物多樣性整合納入各部門的政策架構,分享各部門在這方面的經驗、最佳做法和案例研究;透過鼓勵採取能整合地景與海景管理、採用永續且有助於生態系健康和復原力的策略與潛在措施,以減少和扭轉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承認並整合原住民族和地方社區在維護基因多樣性、減少棲地和生物多樣性喪失、採取公平及參與式管理和復育關鍵生態系方面的傳統知識、永續利用的習慣以及多樣化方法;建立和加強跨部門協調機制,並在國家議程中規定生物多樣性主流化的進度標準;參與相關生產性部門的網絡活動,以便進一步將生物多樣性納入相關部門的主流;加強監測包括農業、林業、漁業和養殖業及旅遊業等土地、土壤和水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情況,並改善資料收集、管理和公眾獲取監測資訊的機會;促進永續生產的貨物和服務,包括在公共採購中使用自願永續性標準和(或)自願認證制度,並鼓勵把生物多樣性考慮因素納入採購政策;採取或加強提高對生物多樣性多重價值的認識的各項措施,尤其是調整廣宣工具,以令人信服和有效的方式向決策者、原住民和地方社區以及私部門和其他權益關係者進行廣宣;加強使用環境經濟估算和自然資本核估算,以及評估生物多樣性的多重價值的各種方法,促進人類瞭解與自然和諧關係的價值;改善環境影響評估和策略環境評估的成效,使用各種工具評估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可能影響;以及根據「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實施進度指標,對國家政策和立法進行審查,查明對執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有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的各種規定,並考慮修正具有消極影響的規定,包括在決策透明度和獲取資訊方面的規定;以及追蹤考核國家在跨部門主流化的進展,並視需要加強或改進相關措施等。
該決議最後也指出第14屆締約方大會應考慮將生物多樣性納入能源和採礦、基礎設施、製造業和加工業、保健等部門。
除了上述議題,第13屆締約方大會還就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遷、復育生態系、生物多樣性與人類健康、森林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外來入侵種、與氣候變遷的地球工程、合成生物學、遺傳資源的數位序列資訊、《公約》8(j)條與相關條款、溝通策略架構、能力建設技術合作技術移轉與資訊交換、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跨政府科學政策平台(Intergovernmental Science-Policy Platform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 IPBES) 的授粉者科學評估報告、特定「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科學評量的進展、執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的科學與技術需求、《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指標、加強《公約》與其《議定書》之間的整合、加強《公約》與相關國際協定的協調、強化科諮機構運作、動員資金與秘書處預算等項目進行討論並做出相關決定。
距離2020年底「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預計達成的最後時限,只剩不到四年的時間了,全球關心生物多樣性的群體與個人都需要更積極的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各項決定與「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我國雖非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方,但自2001年起即通過並執行「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與行動計畫」,並隨著《生物多樣性公約》先後設定的「2010生物多樣性目標」與「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滾動修正我國的行動計畫。十餘年來,我國的「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與行動計畫」已有不少成效,可惜迄今尚未依據「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與「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訂定國家生物多樣性的目標,而生物多樣性在部會間與主要行為者主流化的工作也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至於海洋生多樣性的工作更需要相關部門確認現況與目標的巨大落差,及早採取更積極的作為。第13屆締約方大會的諸多決定,不啻是幫助我國積極落實生物多樣性工作的重要指引!
※ 本文轉載自大自然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