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通過《溼地法》(草案) 危害生態可重罰
為了加強溼地的保育及管理,行政院會29日通過《溼地法》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溼地基礎調查,並規定民眾在重要溼地內,不得擅自收取或排放水資源、挖掘取土或變更溼地原有形態、破壞生物棲息環境、投放降低溼地生態功能的汙染物,否則將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草案也明訂,溼地內不得獵捕野生動物,也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則加重處罰50萬元。違反上述行為者,並且須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目前政府指定溼地有82處、5.68公頃,在「溼地法」完成立法程序後,都將納入規範。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秘書長陳瑞賓與立委張曉風一致認為,最重要的是,行政院這個草案最終還是要立法院的通過,成為法律。而綠色消費基金會董事長方儉則指出,應該先把「國土規劃法」定出來,明定哪個地方適合開發,哪個地方要做保護才有用,而最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