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CA職災集體求償案二度開庭 法官採「個別因果關係」舉證架構
台灣首宗跨越勞工、環境議題的RCA污染案在上月12日傳喚第一位證人黃春窈,使全案在民事求償15年後首度進入實體訴訟程序。昨(9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除了進一步了解黃春窈當年工作內容及離職前後的身體狀況外,雙方律師也在庭訊中為了簡化後續審理程序進行討論。法官要求原告「個別」舉証因果關係在RCA在製程中所使用的有毒溶劑內含千百種化學物質,其中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被國際癌症局歸類為「人體可能致癌物」。但因被定義為「可能」,毒物也無法經過人體試驗證明,因此對於其中產生的爭議,未來可能傳專家證人說明。合議庭希望原告方面初步舉證的架構為「個別因果關係」,包括,一、接觸人體途徑、影響範圍、毒物殘存時間、引發疾病可能時辰與劑量。二、幾項危險因子與其代表意義。三、一般性會員體內殘存的危險因子與殘存量。四、被告當年的產製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或產出危險因子,若有,必須證明何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