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知目標】以《愛知目標》角度檢視台灣的海洋保育工作進度 | 環境資訊中心
生物多樣性

【愛知目標】以《愛知目標》角度檢視台灣的海洋保育工作進度

2018年08月21日
文:邵廣昭(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個人在1995至2016年間,曾出席過七次「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會議(CBD-COP)」[註1],特別關注於分類學能力建設、生物多樣性資訊、海洋保育及漁業永續等議題。回國後即積極將這些議題的國際發展趨勢及新知識、新觀念引進國內,並爭取參與一些新的倡議或新的國際學術組織或保育團體,與國際接軌,使台灣不至於落後太多,也避免讓台灣被孤立在國際社會之外。

提供全球約2/3生態系統服務 海洋保育漸受重視

「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首次被列為正式議題,是在1995年的第二屆締約方會議,之後海洋保育就日益受到國際重視,這可由歷次COP所討論的議題中,海洋占比愈來愈高而得知。

圖片來源:Henry Burrows(CC BY-SA 2.0)

海洋貢獻全球近半淨初級生產力,並提供了全球生態系約2/3的服務價值,是生物多樣性的寶庫。圖片來源:Henry Burrows(CC BY-SA 2.0)

2015年聯合國所公佈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14項,即為海洋目標,其下共有10項子目標,都是自《愛知目標》中涉及海洋的部份獨立出來。海洋之所以受到各國重視,主要是海洋貢獻了全球約50%的淨初級生產力,並提供了全球生態系約2/3的服務價值,也是生物多樣性的寶庫。但隨著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利用不斷增強,海洋生態系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全球41%的海洋區域受到了嚴重影響:過度捕撈、棲地破壞、污染、入侵種、氣候變遷導致海洋酸化等,可能致使海洋生態系崩盤。

2014年,在CBD-COP12會中,針對2010年制定的《愛知目標》20項目標進行期中評估,結果顯示各國的進度仍十分落後。56項子目標中只有5項未落後(陸域保護區、名古屋議定書訂定及執行、國家行動計畫、資訊整合分享),其他有33項進度緩慢難達標、10項全無進展、5項惡化,以及3項未評估(污染對生態系的影響、海洋酸化、遺傳多樣性)。到了2016年的COP13所討論的海洋議題,則又聚焦於:公海需優先保護之地區、海洋減廢、減塑及減噪、海域空間規劃、國家生物多樣性指標及國家報告編撰、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遷的關係等新課題。

台灣因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故無法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也沒有要繳交國家報告的壓力。但台灣在這方面仍需配合國際腳步來努力,如有不足或落後之處,則應急起直追。以下乃是依據與海洋保育有關之愛知目標內容,就我國目前進展及未來應努力的方向,提供一些個人的淺見。

愛知目標1:到2020年,所有人都認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價值,並知道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保育,和如何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

這需要透過教育宣導讓所有人都認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價值並願意守護之。國內與海洋保育相關的社團已不下20餘個,對政府決策提供建言及對民眾進行保育教育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各縣市政府為配合教育部的海洋教育政策,也分別成立了各自的海洋教育資源中心及網站。但民眾的海洋保育和守法觀念以及教育的內容、素材仍然不足。教育部在2016年頒布「海洋教育」成為12年國教四個綱領議題之一,但願能因此落實推動。

愛知目標2:到2020年,將生物多樣性的價值納入國家和地方發展與減貧策略,並規劃過程,且納入國家財務會計報告系統。

這方面在台灣尚未受到重視,也缺乏人才,目前只有高美濕地等極少數的案例。目標3為減少並取消負面補貼項目,如漁船用油、爭取他國入漁權、漁船汰舊換新、改善漁港設施、聘用外籍漁工等;而將經費改為正面補貼項目,如補貼漁民家計,或輔導其轉業,或聘用在地居民為巡守員以監管海洋保護區,或用在培育漁業資源等。

愛知目標4:到2020年,各級政府、商業和權益關係人都已採取步驟或計畫,執行永續性的生產和消費,並將使用自然資源的影響控制在安全的生態限度範圍內。

台灣從2010年起,學界及民間團體開始推動《台灣的海鮮指南》、海鮮標章及綠色海鮮餐廳的認證,但仍需官方的輔導及支持。

愛知目標6:到2020年,所有的魚類、無脊椎動物及水生植物都能以永續、合法及採用生態系統做法的方式管理和收穫,避免過漁;所有枯竭的魚種都已執行復原計畫和措施,漁撈對受威脅的魚群和脆弱生態系的影響都限於安全的生態限度內。

台灣目前雖已在推動限漁政策,包括:減船、漁船限建、漁船監控、建立觀察員及查報員制度、打擊IUU(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獎勵休漁、漁撈及漁村轉型、發展漁業觀光、以及鯊鰭不離身、魩鱙、飛魚卵、貴重珊瑚、抱卵母蟹等之限漁措施等;但仍需落實有效管理、監測及資訊公開。

愛知目標7:到2020年,農業、水產養殖及林業覆蓋的區域都實現永續管理,確保生物多樣性得到保護。

台灣目前仍需朝減少養殖環境的負擔以及減少動物性蛋白的飼料等方向來努力。

愛知目標8:到2020年,有關污染,包括過度養分造成的污染被控制在不危害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範圍內。

2013年紀錄片《看見台灣》凸顯出工業廢水偷排而危害海岸生態的問題,但其他如海底垃圾、海水酸化、優養化、底拖網等所造成的破壞,還是遭到忽略;故亟需建立河川及沿岸污染的改善計畫與時程,建置水質的即時或遙測之自動監測系統,加强水污染的取締及處罰。在減塑及減廢方面,民眾參與淨灘及淨海的活動已日益普及,環保署亦已訂定一系列禁用的政策及期程。

愛知目標9:到2020年,入侵外來種和其管道被鑑定、排定優先次序,並有所控制或根除;適當措施被執行以防止外來物種的進入和立足。

應勸導養殖業者儘量以本土魚種進行養殖,對非法輸入的觀賞水族加強查緝及管理,此外,貨櫃輪之壓艙水亦需進行有系統的調查與研究。

愛知目標10:到2015年,盡量減少人類對已受到氣候變遷或海洋酸化衝擊的珊瑚礁和其他脆弱生態系的多重壓力,維護它們的完整性和功能。

台灣除節能減碳外,還應加强沿近海海水之水質監測、管理,以及保育、復育已劣化的生態系,唯有健康的生態系才能對環境變遷更具抵抗力。

愛知目標11:到2020年,至少應有17%的陸地和內陸水域及10%的沿海和海洋區域,尤其是對於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區域,因有效而公平的管理,和透過生態上具代表性和妥善關聯的保護區系統和其他以地景為保育基礎的有效措施而受到保護,並被納入更廣泛的土地景觀和海洋景觀系統中。

台灣雖然也有由不同法令所劃設的70-80個海洋保護區,但卻因未能有效落實管理,以致成效不彰,且計算面積比的公式亦和國際不同,無法與其他國家進行評比。因此,建議後續應加強各海洋保護區之調查監測,建立資料庫,落實有效管理,並推動社區參與;此外,仍需增加海洋保護區之地點及面積,並連成網絡。

愛知目標14:到2020年,提供重要服務,例如水源及有助於健康、生計和福祉的生態系得到保障或恢復;包括考量婦女、原住民和地方社區以及貧窮和脆弱者的需要。

值此漁業資源日漸枯竭及漁村經濟蕭條之際,實應趁勢推動「漁村再造」,將漁村朝觀光休閒業轉型,此亦等同於尋回及創造台灣的「里海」,符合生產-生態-生活三生的永續發展目標。譬如宜蘭南方澳的鯖魚季、基隆的石花菜及鎖管季、彰化芳苑的海牛車採蚵或挖蛤、台中高美及嘉義的鰲鼓溼地、台南的七股鹽田及黑面琵鷺、花東的賞鯨豚及柴魚製作等等。

愛知目標15:到2020年,透過保育和復原行動,包括至少復育15%退化的生態系統,來對氣候變化的減緩與適應以及防治荒漠化做出貢獻。

2015年《濕地保育法》已通過,如能落實執行,應可發揮「海岸藍碳」[註2]的碳匯功能。

愛知目標17:到2015年,各國已擬定、通過政策工具,並執行一項有效、參與性的最新國家生物多樣性和策略行動計畫。

我國的行政院在2013年亦已通過《生物多樣性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修正草案》。

愛知目標19:到2020年,有關生物多樣性、價值和功能、狀況和趨勢,及其喪失可能帶來的後果之知識、科學基礎和技術已經提昇、且廣泛分享和移轉、使用。

台灣在2000年起即陸續成立生物多樣性相關研究機構,科技部亦成立生物多樣性學門。並在2010年開始加入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的組織。在林務局及科技部的支持下,已建立了TaiCOL(台灣物種名錄資料庫)、TaiBOL(台灣野生動物遺傳物質冷凍典藏及生命條碼計畫)、TaiEOL(台灣生命大百科)及TaiBIF(台灣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等生物多樣性的國家資料庫,整合及公開分享資訊,並與國際接軌。目前正建置TaiBON(台灣生物多樣性觀測網絡),作為生物多樣性行動方案績效指標的資訊平台,後續可將長期資料繪成趨勢圖,用以檢視台灣生物多樣性保育多年來的政策執行是否有效。


台灣生物多樣性資料庫建置、整合及與國際接軌之架構。2002年起台灣陸續建立TaiCOL、TaiBIF、TaiBOL、TaiEOL等網站,並與對應的國際組織進行相關合作;2015年起建立TaiBON。圖片來源:邵廣昭

總之,我國雖非CBD的締約方,但仍需積極爭取參與國際會議,配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14及滾動修訂的行政院《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的各項內容及績效指標持續努力。海委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在2018年成立,未來希望能夠爭取足夠的人力和物力,推動海洋生物普查及建立長期監測系統,健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規體系,推動海洋空間規畫,加強海洋保護區劃設與管理。

[註1]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於1992年簽訂,並於1993年底生效。目前已有196個締約方(Parties)。CBD將如何執行公約的條款留給各國自主決定,並強調締約方可以在未來的會議上,不斷協商附件(annexes)和議定書(protocol)。因此定期召開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簡稱COP)可說是公約的治理主體。自2000年修改規則以來,每兩年召開一次COP,截至目前已召開13次,上一次為2016年於墨西哥坎昆舉辦的COP13,下一次則將於今(2018)年11月17-29日於埃及Sharm El-Sheikh舉辦。

[註2] 海岸生態系統,如潮澤、紅樹林、海草生態系中儲存、捕捉與釋放的碳。

※ 本文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  合作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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