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推修法 避免公益信託淪富人節稅財團控股工具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杜絕「假公益、真避稅」現象。有關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要件,為釐明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草案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的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針對公益信託運作規範,為避免「假公益,真避稅」情形發生,修正草案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的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的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至於公益信託監督機制,草案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公益信託的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的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的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