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署擬修訂土污法 「污染行為人」定義將改變
環保署日前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修法方向,預期將採取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強化資訊公開,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需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修正整治費徵收不再侷限於「化學物質」等規定。環保署目前已將修正草案公告上網,歡迎大眾建言。土污法自2000年2月2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6年,陸續公告1,784處污染場址,其中包括7處污染整治場址,4處地下水污染限制使用地區,目前已解除1,201處污染控制場址。然而,環保署表示,面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法律授權、指定公告事業提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時機與內容、污染場址管制制度、整治基金代支出費用追償保全不易、整治場址土地再開發收取費用納入整治基金,影響土地開發人意願等問題,而產生執行疑義,及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研擬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