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成礦場在傳統領域 別讓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淚!
「目前,有將近八成的礦業開發據點,都位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內」2016年7月5日,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支亞干部落召開部落會議,會議中正式否決了礦業公司在部落傳統領域內的礦場開發計畫。作為集體意志的展現,部落會議不僅行使法律賦予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2005),更在保衛原住民族集體在其生活環境中的傳統資源權利。傳統資源權是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Article 26,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中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上應具之自然資源權利進行的保障。不僅包含知情與同意權利,更強調原住民族集體對其傳統土地領土及其所屬的自然資源具有管理、運用與擁有之權利,政府須尊重並保護原住民族的這些特殊權利。傳統資源權是原住民族特有的專屬權利,是一種近似族群專利權的概念,這些權利具備獨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