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邁向新電業法系列報導
※2017/1/11《電業法》立院三讀通過,本文已補充三讀版本的最新條文。
Q6:《電業法》修法後,電價會上漲嗎?您怎麼看電價趨勢?
目前電價是由電價公式所主導,公式裡已納入了燃料成本,適度隨燃料市場起跌,才能真實反映成本,而非一味由政府補貼。事實上,近年因燃料價格下跌,電價也下跌。未來,電業改革後,仍然會維持電價公式的機制。
電力市場開放後,會有更多發電業者投入,電價有可能因市場競爭、經營效率、發電效率而有差異。未來,電價仍是波動性的。但政府有平穩機制,當電價太高或狂跌時,會適當介入。
另外,除了燃料價格與市場競爭因素,不同的能源類型、電力品質、時間電價,都會有不同電價。
附註:10/20日行政院最後確認基本民生用電不漲,高用量用戶的電費仍依電價公式管理。再生能源可直接售給需要綠電的用戶。
Q7:台電對很多設施跟機構提供優惠電價,例如學校、路燈、社福團體等,以後這些補助由誰負擔?
過去,這些補助都納入電價成本,由全民負擔,這並不合理。未來。這些補助將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例如,學校由教育部負責;路燈由交通部或地方政府;社福團體屬於衛福部。
未來補助會更合理審慎,並照顧真正需要的族群。例如,曾有環保團體指出大學是用電大戶,是否真的如此?未來是否要維持補助?補助多少?教育部必須決定。現行存在的高鐵補助用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公義?交通部也必須加以衡量。
Q8:電不夠用時,政府可要求工業先限電,以後政府還能這樣做嗎?
首先,開放電力市場後,會有更多發電業加入,這將有助減緩限電問題。
其次,售電業者都要準備「備用容量」。目前備用容量設定為15%,也就是申請115MW的容量,最多只能賣出100MW。
多準備15%的備用容量是為應付客戶的緊急需求或電廠的臨時故障。當某一家電力公司臨時出了問題,輸配電公司就會緊急從其他業者調用電力,而臨時出狀況的廠商則必須負擔緊急調度的費用。這筆緊急調度的費用將非常昂貴。為了避免緊急調度,每一家業者都有責任把自己的機組維護到最佳狀態。
[行政院版修訂]10月份行政院最新版中,將「備用容量」改由售電者準備。(原先版本是發電業者)。亦即,第一階段的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以及透過直供、代輸直接賣電的再生能源發電業都必須多準備15%的備用容量。
[立法院三讀版本]2017年三讀版本並未明訂備用容量的比例。另外,在綠電部分,在綠電佔比達20%前,小規模綠電暫時無須提供備用容量。(具體條件會依綠電佔比調整,當綠電達20%以上停止優惠。)
Q9:民營電廠增多後,政府如何管制?
政府將新成立一個獨立的電業管制機構,能獨立行使職權,角色類似現在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金管會。不過,設立電業管制機構需要組織法,而《電業法》是作用法。故須等《電業法》通過後,將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後才能成立。
[更新]2016年10月份行政院最新版中,已將電業管制機關改為由經濟部(電業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一個單位作為管制機關,並設三個審議會,分別是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審議會 (電業法第3、49條)。
[更新]2017年1月,電業管制機關依行政院版三讀通過。
Q10:若民營電廠以維修或故障為名,搗亂電力市場,管制機構如何發揮管理能力?
電力調度的運作方式會維持現況。未來,會制訂調度規則,計畫性維修或停電,都須先報備。
若發現蓄意違法,不僅要罰款,還要追討不當利得,甚至罰到公司倒閉。若以故障為由故意不發電,也須檢視實際狀況。故障太頻繁,代表業者未善盡管理之責,也是不行。這些管制方式在其他國家的電業自由化法規中,都有很多經驗可供參考。確保電業管制機構能獨立行使職權跟監管,將是法規設計的重點。
Q11:若民營電廠因利益考量,使用較差設備時怎麼辦?
政府會制訂電業設備的安全規範,類似現在的「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確保電業設備符合標準。此外,當業者因設備故障影響發電,而須緊急從其他廠調度電力時,自身反而會蒙受巨大損失。所以業者必須提供穩定的供電品質。
相反的,如果業者改進設備,可提供的服務就更多元。例如,裝設智慧電錶後,可提供晚上用電多的客戶優惠電價,爭取更多客戶;或提供絕對高品質的電力,對有特殊需求的客戶收取更高電費。(未完,明日繼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