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 月 22 日
|
近期活動
|
|
推薦讀者回應|
|
|
詹順貴:如果仔細把相關日期拿來對一對,就知道本來僅限於【2008年3月14日前已存在的農地違章工廠】符合低汙染類別,才可以辦理【臨時工廠登記】,接受輔導(期限至2020年6月2日)。2016年5月20日後的農地違章工廠,則即報即拆。至於2008年3月15日至2016年5月19日之間,理論上不在《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予輔導的期間範圍內,只是不再即報即拆之列而已。所以,應該做的是盤點列管,並視其對農地影響輕重程度,逐年編列預算依序拆遷才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