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獸鋏修法不能有例外 專家籲全面禁用杜絕製造
立法院於昨(8)日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製造、販售、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捕獸鋏)應取得許可,違者將可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動保團體雖視為一項成就,然而,關懷生命協會理事林雅哲認為,法規仍未排除例外條款,捕獸鋏一息尚存。現行動保法已明定民眾不得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但捕獸鋏仍普遍存在大街小巷、荒郊野地,不但影響動物生存權,也曾造成不少民眾誤踩受傷。事實上,民眾在防範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或遇流浪犬貓困擾時,可採取其他防制方法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而非使用具殺傷力的捕獸鋏,不但徒然傷害動物,也無法改善因動物引發的困擾。而禁用獸鋏法令無法有效執行,癥結在於舉證困難、無法查緝取締及管理使用者,因此此次修法從源頭管理,限制製造、販賣法令,以杜絕濫用,應為一大躍進步。關懷生命協會理事林雅哲表示肯定此次修法,將原來無法可管的獸鋏,在源頭的製造、販售都列管,實為進步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