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陽光法案照不到暗處 遊說法反成民間團體絆腳石?
下一代需要什麼樣的陽光法案?去(2007)年8月遊說法通過,並將於今(8日)起開始實施,所有遊說行為均採事前申請、事後申報財務的規定。原本欲建立遊說透明機制,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的陽光法案,卻因設計不當,成了民間公益團體為法案、政策、議題遊說的絆腳石。立法委員黃淑英昨(7日)召開「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廣邀民間團體商討如何因應遊說法所帶來的變革。 近幾年陽光法案開始受重視,遊說法更是備受關注,遊說法立法的目的為使合法的遊說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並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但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下,繁瑣的行政程加重民間團體進行遊說的成本與負擔,卻規範不到有權力在檯面下交換利益的人。律師公會代表鄭文龍:「遊說法如果可以促成社會進步,就算是繁瑣的行政程序,我們也會支持。但這是修理公益團體的惡法,不是陽光法案。」 鄭文龍指出,遊說法最重要的應該是規範不當關說以及利益牽扯,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