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
到底有多少開發案件,1千多次的監督依比例原則夠嗎?看不出環境管理成效,或是對於環境的改善。
沒辦法看到產生違規就算開罰後,又能怎麼辦,仍沒達環境友善的目的。
定義與說明:
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合格總次數佔同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總次數之比率。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我國定有環境影響評估法,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推動,將環境管理之理念,推展至各項重大開發行為的實施過程中,使其不論於開發工程進行中或營運階段,都能儘可能採行最友善環境之對策或措施,對環境品質之負面衝擊與影響降至最低,以有效維護環境品質,從而達到環境永續發展的目的。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雖立意良善,然開發單位,若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各項環境保護承諾或對策落實執行,則仍無法發揮保護環境及永續發展之積極作用,故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機制,由環保主管機關,督促開發單位落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並對於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者,依法予以裁處。監督合格比例愈高,顯示開發單位於執行開發計畫過程中,對於各項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對策之落實程度相對可能性愈高,對於環境永續發展的正面效益將愈高,故本指標以我國環保主管機關每年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合格總次數,佔同年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總次數之比率,作為衡量環境永續發展的指標之一。
比較:
年度 |
監督總次數 |
處分情形總計次數 |
指標值 (%) |
96 |
1510 |
78 |
94.83 |
97 |
1854 |
90 |
95.15 |
98 |
1855 |
72 |
96.12 |
※ 本系列主要依據2010年底發布的「2009年永續發展指標」評量結果,但先不論數據迷思,指標時間已時隔2年,因此是佐以實際感受而評分。也許會被評為過於主觀,這是本會的首次嘗試,從面向、議題及指標三層次架構,其中面向12項、議題41項、指標90餘項中,優先擇環保相關的指標,或合併指標予以評分,企圖建立有別於官方的另種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