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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管制的五大困境

2011年03月30日
作者:楊永年(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科技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日本福島發生核災,存在核輻射的不確定因素,引起各國政府的恐慌,可能進一步影響國際社會未來核能發電的政策;也讓國人與負責核安原能會,開始省思與體檢我核安管制機制。筆者針對該議題曾進行專案研究,發現目前核能安全管制存在以下五個困境。

一、原能會存在定位困境:目前原能會主要被定位為技術機關,核能發電固然有其科學專業性與複雜性,所以主要人力資源係以核子工程為主體。但核能安全機制則涵蓋人文與社會因素,所以在政策形成與設計過程,應有更多非科學技術的考量。也可能因為原能會的科技屬性定位,因此出現「複合性災害,不在原能會管制範圍之列」的說法。再者,因為台灣核能科技需要的人才不多,國內核能相關科系不多;或者,核能科技人才自成小型的(封閉)社會,管制機關(原能會)與被管制機關(核能廠)於是學術近親的微妙關係。

二、原能會存在管制困境:由於台電(核電廠)係國營企業,屬經濟部管轄範圍,原能會和核電廠並非一條鞭制的官僚體系設計(雖然一條鞭的組織設計也可能出現官官相護的情形)。重點在於,原能會對於核電廠,並無預算掌控權,也無人事任命權。核電廠對於來自原能會的管制(命令)自然不會非常重視,不久前台電就擅改核四廠工程設計,而且已是第二次犯下類似錯誤。所以,將原能會稱為無牙的老虎並不為過。再者,原能會在政府組織改造之後,將被「降級」為科技部下的原能署,讓人擔心其管制功能可能進一步弱化。

三、地方政府無核能安全管制之對口單位:原能會是部會層級,但組織設計不像民政、警政、政風或消防,擁有相關的對口單位,影響核能安全管制政策的執行能力。換言之,我地方政府未設相對應的核能管制部門或(對口)單位,使得原能會核能安全管制政策執行出現盲點。加上核能能廠多設於偏遠地方,可以說地方政府根本沒有核安管制能力,甚至也不認為他們有管制責任。

四、核災與災害應變機制運作脫勾:核災或核安管制有其專業性,但因核能安全涉及地方政府轄區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一旦發生核災,應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應作適當動員。然實際並非如此,例如,當此次中央啟動「核能」災害應變機制,我們2個核電廠所在的新北市與屏東縣政府,都還老神在在,不認為他們和災害應變有關。筆者曾觀察原能會與核電廠主辦的「核安演習」,也發現地方政府首長的參與核安演習的熱度不足。而這又和下個議題有關。

五、核安地方治理或監督機制不足:要發揮監督或管制效果,應建立核安地方治理或監督機制。而所謂地方治理或監督機制的重點在於,讓地方政府與社區民眾擔負更多核安地方治理與監督的責任。然而,目前台灣核電廠並無相關的地方治理機制。基本上,市縣政府不認為他們有「就近監督或治理」的責任。甚至演變到目前的機制「地方政府只知道向核電廠要錢,核電廠(台電)則只知道給錢」。至於核安地方治理或監督機制,則非地方政府關切的重點。

日本核災之後,讓大家對核電產生極大安全疑慮,而若政府在前述核能安全管制困境進行補強,加深民眾的信任。或許,以目前台灣能源使用或發展策略,核能發電仍為重要選項。或就短期發展而言,我們不見得會立即全面停止核能發電,在此前提下,前述五項的核能安全機制困境,就顯得非常重要,值得大家一起關心。

※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